污染场地调查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6] 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 [2012] 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4] 66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 [2016]14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及流程中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场地实际情况编制《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和结果呈报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备案。
污染场地调查服务项目
开展场地环境监测工作(现场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开展场地环境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编制《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编制《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
编制《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协助场地责任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备案程序
污染场地调查相关法规、规范、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2014年11月);
《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 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环〔2018〕26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治理修复及效果评估技术要点的通知》(穂环办〔2018〕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