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的重要性-惠州对未批先建的处罚
在环保要求愈加重视的形势下,我们需要了解环保的要求,首先是对于建厂生产的要求,在企业建厂前和建厂后怎么完善环保手续。
建厂前需要对现有场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局审批拿到环评批复--企业依照批复要求落实相关废气废水设施--企业进入试运行阶段--企业试运行一段时间各项设施稳定达标后--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拿到验收批复--企业办理证书排污许可证。
以上就是企业在办厂过程中,需要做到的各种手续。同样,如果在没有办理环评的情况下开始了生产,就属于未批先建,下面我们来讲解下未批先建的理解和处罚。
什么是“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什么是开工建设?
除火电、水电和电网项目外,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是指,建设项目的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在没有获得环评手续的过程中,就进行未批先建的话,会收到严厉的处罚,现在我们来看看案例:
项目未经环评便开展施工,负责人被依法行拘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惠州公安分局移交了一起李某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制度案,经过办案民警调查,发现李某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文件、未经进行环评的情况下,在收到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仍继续施工作业。
经民警依法讯问,该项目负责人李某对其未按规定停止施工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未批先建投入生产,处以罚款
2019年11月1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徐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徐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并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序号1”“序号6”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人民币16万元罚款;
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徐某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
我们上面看到的就是惠州市对于“未批先建”的相应处罚,那么如果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法律责任风险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8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