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要求企业自主验收的规范-惠州环评验收
9月1日起新《固废法》已施行,企业如不按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暂存仓库、设置险废物标识牌和警示牌、做好危险废物台账、申报登记以及管理计划、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等工作,或将面临重罚,违法成本大大增加,新《固废法》还增加了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规定,希望企业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要轻易以身试法。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分别到南海区、顺德区对机动车汽修企业进行联合执法。本次执法共检查了9家机动车汽修企业,其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佛山市南海区某汽车修配厂存在现场未能提供环保手续、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喷漆房未批先建等问题;
容桂某维修厂存在没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缺乏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等问题,针对以上突出问题,检查组拟对其进行立案处罚。
其余7家汽修厂存在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未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等问题,已对其作出责令整改的要求。
新《固废法》自正式施行后,处罚金额有了大幅度提高、部分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也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特别关注。
对于违反危废新固废法的规定,会根据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处罚,大致的处罚要求可分为以下几类:
按日连续处罚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拘留的规定
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查封扣押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