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鉴定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单位
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加固实质是通过改善结构的构件结构受力的途径,以提高结构的抗震能力,从而减少结构的地震破坏其抗震加固原则如下:
1)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加固。要以结构的抗震鉴定结果为基础抗震鉴定是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设防要求,对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根据抗震鉴定的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可选择整体加固!区段加固和构件加固。
2)在确定加固方案时。要对结构的现状进行深入的调查,特别应查明结构是否存在局部损伤,对已有的损伤应进行专门的研究,在抗震加固时加以考虑。
3)在确定抗震加固方案时。如果是抗震鉴定不合格,要重点考虑结构总体功能的恢复,而不要求每个构件都恢复功能;如果是静载下出现的破坏,以各种承重墙(柱)等的加固为主。
4)在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协调中。以承载力为主,侧重于利用承载力的提高来弥补变形的不足;但抗震鉴定结果仅为整体性不足时,仍以改善整体性的加固方案为主。
5)加固后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不应超过规定值的30%。 且不宜超过下一楼层综合抗震能力的20%,超过时,应增强下一层的综合抗震能力。
6)同一楼层内。非承重墙体和自承重墙体加固后的综合抗震能力不宜超过未加固的承重墙体的综合抗震能力,否则应加固承重墙体。
7)加固方案的选择要避免发生内力重分布形成新的薄弱部位或导致薄弱部位转移。如果发生转移,应对新的薄弱部位进行处理。
8)增设砖墙等改变砖房受力体系和传力途径时。应对结构计算简图作相应改变使受力体系和传力途径符合实际,并力求减少原房屋的地震作用。
9)抗震加固是以结构的安全性为重点。 也应考虑到结构适用和美观,达到科学合理以及安全美观的有机统一。
惠州市幼儿园抗震安全检测鉴定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单位 一、校外教育与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校外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属概念,其本身具有教育的本质特征,即是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旨在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和社会的个性化的教育。但校外教育毕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形式,与正规学校教育相比,其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空间上,是校园之外的教育;时间上,是课余时间开展的教育活动;学制上,不隶属于国家学制系统;教学上,独立于学校教学大纲。
还需要指出的是,校外教育属于非正规教育的一种,具备非正规教育的内核:处于正规教育体系之外,但它是有形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这有别于家庭教育和无组织、不成形的“非正式教育”,也与通过接触环境及人生经验、社会经验等的“偶发性学习”不同。它是有组织的,但不是充分制度化的;是系统的,但不是完全常规化的。[1]作为校外教育组织机构的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也具备以上性质。
二、培训机构与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培训”一词起源于师徒制度。在当代,“培训”已经成为广义教育概念中的重要概念,是学历教育的一种补充形式。[2]由于培训是广义教育概念中的一员,将培训机构称为教育机构也是合理的,现实情况中也往往将二者混同使用。但为了避免混淆,本文以是否提供学历教育对两者进行区分,培训机构所提供的是非学历教育。
《大众常用经济词典》中对培训机构的定义如下:培训机构是向社会提供各种专业文化知识、劳动技能等方面培训服务,并取得一定收益的教育实体组织。也就是说,各类培训机构通过为社会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促进劳动力的再生产,进而满足消费者多层次的文化需要。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培训机构也获取相应的收益。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也具有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
三、民办教育与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又名私立教育,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法举办学校和其他各种教育机构而开展的教育活动。[3]
《简明中国农业教育辞典》中将民办教育的办学模式分为以下几种:(1)由政府普遍给予资助的“民办公助”式学校;(2)以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为投资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集资型”学校;(3)以“教育储备金”为典型收费方式,发挥教育经营优势,利用市场滚动发展的“市场运作型”学校;(4)依托公办学校而举办“一校两制”式的学校;(5)政府举办按民办学校章程办学的“国有民办”式学校。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模式包含了民办教育办学模式的第二和第三种。
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教育依据其类型的不同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权限审批。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属于后者,审批之后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审批权限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解释。
民办教育具有社会主义性质、民办性、公益性和产业性,作为民办教育办学组织机构的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也具备同样的性质。
四、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性质与特点
通过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与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关系的分析,并结合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具有如下性质与特点:
(一)民办性
民办性即非国办、非政府办的性质,或者说民资民营性。它是人民群众(团体或个人)运用自己的力量(包括财力、人力、物力等),直接(不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机构)举办的教育事业,这就决定了其资金来源于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当前,我国面临教育资源短缺、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等问题,作为吸纳社会资金办学的一种形式,作为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来源,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此问题。
从教育资源的财力、物力方面看,民办校外教育培训能够实现教育投资主体和教育融资渠道的多样化,弥补国家公共教育经费的不足,也能获得社会力量对于教育在财力和物力方面的支持。由于公立学校对于教育重要的人力资源――教师的入职条件有明确、刚性的规定,一些有志向、有能力成为教师的youxiu人才被拒之门外,但民办校外教育培训能够吸纳这些教师,在为其提供就业岗位的实现其个人的社会价值,从而将更多youxiu人才囊括在教育领域之内。
(二)规范性
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教育。学校、教育的性质主要不取决于出资者,而取决于办学的方向、思想、原则和办学者,取决于教师、教育教学的内容和途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包括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在内的民办教育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升办学者的政治素质,满足社会主义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