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A AB1817中,定义了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豁免的范围:
· 法规中的“服装”(Apparel)是指以下任意一种产品:用于经常穿着或正式场合的服装,包括但不限于:内衣、衬衫、裤子、裙子、连衣裙、工装裤、紧身衣、化妆服、背心、舞蹈服、套装、纱丽、围巾、上衣、打底裤、校服、休闲服、运动服、运动制服、日常泳衣、正装、连体衣、围布、尿布、鞋类和日常工作服制服。
· 不包括美国军方专用的个人防护装备或服装,以及一般户外服装和恶劣潮湿条件下的户外服装。
· 法规中的“纺织品” (Textilearticles)是指家庭和商业用途通常使用的一类纺织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配件、手袋、背包、窗帘、浴帘、家具、室内装饰、床上用品、毛巾、餐巾和桌布。
本法规中“受监管PFAS”指以下任何一种:
· 制造商有意添加到产品中并在产品中具有功能或技术影响的PFAS,包括有意添加的化学品的PFAS成分,以及添加的化学品的有意分解产物,在产品中也具有功能或技术影响的PFAS。
· 以有机氟总量衡量,产品或产品部件中PFAS的含量达到或超过以下临界值意味着产品或产品部件含有PFAS:
o 从2025年1月1日开始,100 ppm。
o 从2027年1月1日开始,50 ppm。
加州州长批准了1817号议会法案(CA AB1817),加州的《健康与安全法典》(HSC,Health and SafetyCode)第104条第3部分增加第13.5章(法规内容编号从108970开始)。从2025年1月1日起,该法案禁止生产、销售或分销含有受监管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纺织品,并要求制造商在去除纺织品中受监管的PFAS时使用毒性*小的替代品。它还要求制造商向相应产品的销售商或分销商提供合规证明。
从2025年1月1日起,含有受监管PFAS的纺织品不得在加州生产或销售。纺织品不包括地毯,用于纺织品或皮革修复的含PFAS的处理剂,以及以前使用过的物品。
在2028年1月1日之前,用于恶劣潮湿环境的户外服装必须遵守规定。但从2025年1月1日开始,那些含有PFAS的产品必须附有易读易辨的说明,并注明“使用PFAS化学品制造”,包括在线销售的产品。
纺织品制造商必须向在该州销售或分销产品的人员提供合规证书,说明纺织品符合要求,不包含任何受监管的PFAS。合格证书必须由制造商的授权官员签署,并且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