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于日前下发通知称,中央管理企业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只需按要求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简化对该类项目的管理程序。
通知表示,中央管理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报备境外投资项目,只需按要求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并提交备案材料。该证明加盖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印章后有效,其中,3份留存国家发改委,1份送申请备案的企业,其余6份送其他相关部门。国家发改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通知要求,凡已备案项目出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投资项目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等五种情况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申请条件: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
(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附件:
(3)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4)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本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惠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简化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十三、境外投资。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