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流程
在工业生产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由于其中一些物质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被纳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中,比如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等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物质。那么,如何鉴别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呢?其鉴别流程大概如下。
一、申请受理及鉴别委托
申请单位自行选择鉴别机构,向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地县级意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区市(含直属县)环保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
申请人应当向鉴别机构提供被鉴别物基本情况的说明文件、技术过程、相关的原辅助材料及理化特性等技术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可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检查等相关资料。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制定鉴别工作方案。
鉴别机构进行综合分析后,明确登记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的固体废弃物是危险废弃物,中止属性的鉴别,可以发行鉴别报告书的《名录》中没有记载的固体废弃物,综合地说是原材料、生产技术没有危险特性的情况下,不是危险废弃物,而是中止属性的鉴别,可以发行鉴别报告书的上述以外的固体废弃物需要通过抽样和检测分析来确定危险特性。
三、危险废物鉴别方案论证
区市(包括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对鉴别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参与论证应包括环境管理、分析测试和行业技术等专家和人员。根据论证意见,将完善的方案作为终鉴别工作方案。
四、采样检测
鉴别机构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鉴别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被鉴别物进行抽样检验,确定其危险特性。检查机构负责被鉴别物的样品采集,出具书面检查报告书,申请人不得寄送样品。报告应详细描述取样方法和过程,以及样品数量,以确保与识别方案一致。
五、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
鉴定机构应根据清单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试验报告,确定被鉴定物质是否为危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鉴别机关应当立即向设置区市(包括直管县)环境保护局提交鉴别报告书和结论性意见。
六、出具认可意见
区市(包括直管县)环境保护局收到鉴别报告后,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初步的认定意见,并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鉴别方案和专家的审查意见、鉴别报告、检验报告进行报告。
省环境保护厅对报告的初步认定意见和有关文件报告厅的鉴定结论认可小组,经过研究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价认可),发行认可意见。申请人应当及时将批准意见和鉴定报告报送区市(含直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鉴别报告和认可意见可作为被鉴别物环境管理的依据。
如果涉及环境污染事件,固体废物的来源(产生单位、产生环节、固体废物名称等)应确定;如果无法确定来源,则应根据固体废物的基本物理和化学性质(如性质和成分)通过可追溯性分析确定来源。当来源无法通过可追溯性分析确定时,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进行取样和危险特性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