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要求和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楚得看到环境应急预案在预防事故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如果企业在发生环境事故过程中,事先并没有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且没有进行时间,会发生很严重的后果,下面我们来看看法规是怎么对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中提到,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原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实施)第6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3、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5、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6、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以上是在环境法中明确要求企业对于应急预案的要求,随着环保要求的愈加严格,在2020年9月1日出台的新固废法中,更加加深了环境应急预案的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规定: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所以现在在广东地区,对于应急预案的要求已经下达了命令,比如广东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直接发文,要求在12月底前,所有涉及到危险废物的单位都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且到环保局进行备案。惠阳区、惠城区、大亚湾、仲恺、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都分别出台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只要企业存在危废废物,就必须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