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VOCs产生车间:
采集产生VOCs的生产线(设施或设备)的总用电功率、总用电量。对应同一套废气治理设施的生产线(设施或设备)用电数据可以总体采集。非同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对应的生产线(设施或设备)用电数据需分别采集。涉VOCs生产线(设施或设备)原则上应全部纳入电表监控,不涉VOCs产生的其他生产线(设施或设备)不纳入监控。
2. VOCs收集环节:
(1) 采集VOCs收集系统中风机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系统中若存在多级风机,则以前一级风机为监控对象。
3. VOCs治理设施:
(1) 采集VOCs废气治理设施(含治理节点与排放节点)总用电功率、总用电量。不同废气排放口对应的VOCs治理设施用电数据需分别采集。
(2) 采集VOCs废气进入活性炭箱体前管道压力和活性炭箱体出口管道压力的差值,采集活性炭箱体内的温度值、湿度值。
(3) 采集VOCs废气UV光解设备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4) 采集VOCs废气低温等离子体治理设备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4. VOCs排放环节:
(1) 采集VOCs废气排放风机的运行电流实时数值信号。常用、备用设备均需监控。
(2) 采集VOCs废气排放口的VOCs浓度、以及温度、压力、流速。PID设备应满足DB44/ T 1947—2016《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光离子化检测器(PID)法技术要求》。FID设备应满足HJ101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